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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关于信托监察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8 14:10:29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信托监察人的规定。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慈善信托监察人是指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指定的、依照法律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人。在民事或营业信托中,受益人是确定的,受益人可以亲自监督受托人行为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在享受信托受益权之前,并不具有明确的受益人身份,不能以受益人身份监督慈善信托的实施。而且,对于长期存在的慈善信托而言,委托人并不能对慈善信托实现持续的监督。因此,出于保护受益人的需要,设置信托监察人制度,由第三人代替受益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以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托确定的慈善目的得以实现。


慈善法在设置监察人的程序上,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慈善信托是否设置监察人完全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改变了之前信托法规定的监察人须由信托文件规定或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职责,慈善法对信托法中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这可以理解为信托监察人有权对受托人作出的任何与信托有关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比如,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一旦发现受托人有关信托财产报告或者账目存在隐瞒、虚假等情况时,信托监察人有权提出异议。二是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监察人是作为监督第三方参与在慈善信托的关系如人陈出,或问人地济能提起诉讼。出于监察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义,也不能以交验人的行文探起诉讼,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后的配套法规规章中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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