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信息统计、发布以及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的规定。
一、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须全面掌握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基本况。但在实践中,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慈善信息统计与发布制度,政府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各有关部门掌握的慈善信息条块分割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只能收集、整理诸如基金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募捐、项目运作等信息,使得政府以及社会公众难以准确掌握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摸清慈善事业的“数”,是政府做好慈善信息公开的基础,也是慈善事业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条第一款中的“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是将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纳入国家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的责任主体,要将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纳入整个政府信息
公开统计报送工作的范畴,加强组织领导,为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以及慈善活动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应用等环节进行规范,提高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的科学性、全面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级辖区内的慈善信息统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信息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慈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慈善信息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慈善信息统计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发布慈善信息统计资料。慈善组织、受托开展慈善信托的信托公司和其他慈善信息的统计调查对象,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为政府慈善信息的统计和发布提供基础材料。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形成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有关的政府信息。由于慈善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慈善相关的政府信息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是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基础,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民政部门公开慈善信息,需要有发布信息的载体、介质,也就是进行信息公开的平台。实践中,已经有复杂多样、功能不一的各类信息平台,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业已搭建了慈善信息公开的平台,社会各界也自发建立了不少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如门户网站开设的公益频道、公益专区等,这些平台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仍较为分散,有的平台发布的信息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无法得到保障,有的平台由于定位和功能所限,并不适合政府部门发布信息。如果没有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全国慈善信息、慈善数据就汇
无法形成一盘棋,无法进行共享,这对政府在慈善领域开展数据收集、经计分析、调查研究和政策创制是不利的。另外,不规范的发布平台加大社会公众进行慈善信息检索、查询和监督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慈答信息的传播和应用。特别是随着自媒体等新媒体平台的兴起,信息出现了交互强、传播快、低门槛、易操作等新特点,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和传播的主体,慈善信息难免会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如果缺乏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对虚假信息便无法及时验伪,负面舆情无法及时应对,不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保障政府有关部门有效、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与慈善相关的信息。
国务院民政部门作为全国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并对平台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严肃性、权威性、专业性和信息发布的及时性。2017年,民政部上线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经过多次升级改造,目前平台包含慈善组织查询、慈善信托查询、募捐方案备案、慈善项目进展、慈善组织年报等多个模块。通过该平台,慈善组织用户可以进行基本信息公示、慈善项目公示、年报年检内容公示以及申领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等工作。此外,慈善信托受托人也可以通过本平台将慈善信托事务及财务处理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民政部门等管理用户可以对慈善组织提交的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和公开募捐方案进行审核和备案,也可以发布慈善组织的等级评估信息、税前扣除资格信息、奖惩信息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进行慈善信托备案管理工作。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全国慈善组织用户及慈善信托受托人用户公示的全部信息。
三、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民政部建立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慈善信息
慈善中国不仅仅是为民政部门服务的平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当能够在平台上发布信息。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发布的信息,角度、内容和政府部门不完全一致,既可以与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互相印证,也可以发布募捐、项目展示等个性化的慈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获取的慈善信息,制定的与慈善组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在平台上发布。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上述信息平台上履行法定的慈善信息发布义务。除此之外,也可以在其他平台上发布信息例如,慈善组织可以在其自建的网站上发布慈善信息,也可以在门户网站社交软件、学术期刊上发布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虽然是在民政部的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但作为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对发布的慈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发布虚假、伪造、编造的慈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平台对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不负法律责任。同时,根本条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慈善信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