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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继续呼吁加强独生子女年老父母的养老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8-02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19-00504主题分类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02
公文名称民政部对“关于继续呼吁加强独生子女年老父母的养老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主 题 词关于继续呼吁加强独生子女年老父母的养老保障的建议文    号民函〔2018〕623号

民函〔2018〕623号

李亚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呼吁加强独生子女年老父母的养老保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于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广大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在内的老年人养老问题。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要求和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一、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

2013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该通知明确:一是对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老年人,积极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失独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分别覆盖30个、29个省(区、市)。三是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并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反映集中的诉求,特别是在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方面,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救助效率。四是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基层老年协会、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爱活动,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2017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提出了针对失独家庭老年人在内的20项照顾性服务项目,要求“突出重点,适度普惠”,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民政部、公安部等9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函〔2017〕193号),加强包括失独老年人在内的关爱服务工作。

二、加大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工作

一是发挥政策规划牵引作用。《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提出要注重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健康中国、民政事业、老年教育等国家专项规划相衔接,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中心,创新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为及时、科学、综合应对老龄化提供坚实基础。民政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养老评估、设施用地、规划建设、无障碍改造、责任保险、标准化、人才培养、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民间资本参与、价格管理、金融支持、闲置资源整合改造等专项政策。二是着力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持续开展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增强包括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在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连续三年共投入30亿元支持农村兴建老年人互助养老幸福院,推动实现养老离家不离村。三是扎实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探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明确政府职责,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空巢(留守),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关于出台购房优惠政策鼓励独生子女与老人同住或相邻而住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部分城市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分类调控、因城施策,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下一步将配合民政部,在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保障基本需求,支持合理改善,坚持遏制投机炒房的调控政策导向。财政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不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投靠异地有稳定职业、固定居所的子女,如果老人能够在子女的工作生活地落户,可以享受市民待遇,有申请公租房的权利。国家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居住问题。计划生育家庭如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但不宜单独为独生子女家庭出台购买、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通过税收杠杆鼓励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等问题。卫生健康委表示,2006年,国家建立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为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帮助解决养老问题。从2012年起,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同负担。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目前已有26个省(区、市)实施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为,我国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不是奖励制度,也不是社会救助制度;国家已经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将计划生育奖励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接挂钩,也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费用;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通过其他渠道予以保障为宜。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允许个人缴纳的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费按一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相关税款递延至领取养老金时缴纳,该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总体方向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框架下,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

三、推动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更好地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民政部、原卫生计生委提请国务院转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试点,帮助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解决康复护理难等问题。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打造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无障碍”审批环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积极申请纳入定点范围,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016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上就加强老龄工作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15个城市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着力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兜底线、保基本、补短板、调结构,推动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

一是加大计划生育家庭财政补贴保障力度。完善现有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扶助政策,提高扶助标准,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支持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政策研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监护责任等方面政策研究,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研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给予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推动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后顾之忧。研究出台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措施。通过推进分类施保、加快慈善组织建设、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等措施,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制度研究设计。同时,民政部门也将立足职能,加强针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三是逐步建立完善支持居家社区养老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深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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