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0000169-4/2018-00041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信息来源 | 慈善事业促进司和社会工作司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
公文名称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养老服务领域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通知 | 文 号 | 民办函〔2018〕11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期,一些地方发生以养老服务为名,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8〕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能力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法律政策解读,丰富宣传渠道,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使老年人及其家人有效识别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加强举报奖励政策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根据各地实际,对以养老服务领域“会员卡”、“预付费”、“投资养老公寓”等名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加强城乡偏远地区宣传力度,特别是做好面向空巢、留守等特殊老年群体的宣传引导,确保宣传教育全覆盖。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非法集资有关宣传材料的函》(处非联办函〔2018〕61号)要求,现将投资理财公益广告片宣传材料(下载地址:https://pan.baidu.com/s/1DXLe0mAGd1lhbtSwTzOhBw密码:pvv0)提供各省(区、市)。要配合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片的播放工作,部署在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社区服务设施、老年大学等老年人聚集场所持续滚动播放,切实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
二、积极配合做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商场、超市等老年人经常活动区域排查,重点排查以养老服务名义发布的融资类广告资讯讯息。除老年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手机、户外广告等传统载体外,重点排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发布的养老或养老服务领域融资类广告资讯讯息,特别是含有或涉及“养老投资”、“针对老年人群投资理财”等内容,宣传高回报,暗示或明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广告。对排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信息,要将其作为非法集资线索通报相关部门,加强风险摸排和早期处置,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跨区域案件,要加强省(区、市)间信息共享,探索开展跨省份、跨区域联合排查清理,形成联防联治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监测预警,拓宽监测渠道
建立周密、高效、实用的养老服务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并处置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探索设立统一举报热线、利用部门网站等多渠道收集各类举报线索,对有价值的线索可视情给予奖励,实现线上线下信息交叉验证,提高金融风险监测精准度,多层次、多维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防控化解苗头风险。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建设,建立风险发现预警与分析处置全流程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养老机构金融监管。把规范收费管理作为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重要内容,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的资金监管和非法集资风险。对查实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时纳入涉金融失信人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提高责任意识,落实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充分认识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督促有关主体落实管理责任。要在本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做到早发现,早处理。要加强与金融、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能力。
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工作进展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送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0日
联系人:郭秦阳 010-58123244 010-5812326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