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20-00074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养老服务司发布日期2019-11-19
公文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文    号民办发〔201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事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实施以来,各地健全完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关爱服务,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贫困地区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不平衡、服务不够精准有效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加快完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聚焦重点对象。各地要把赡养人持续6个月以上离开户籍地县域范围从事务工、经商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事实身边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全部纳入关爱服务范围。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细化相应工作措施,实施精准关爱服务,突出做好子女长期不在身边且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等重点对象的关爱服务工作。

二、健全完善巡访措施。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村委会成员、驻村干部、民政专员、专业社工、志愿者、亲朋邻里等开展定期巡访工作。巡访责任人应将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书面告知巡访对象及其赡养人,根据巡访对象的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巡访频次,结合实际采取电话(视频)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开展巡访。一般对象应至少每月巡访一次,重点对象适当缩短巡访时间间隔,提高巡访频次。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组织开展巡访责任人业务培训,强化工作能力,创新信息化、智能化巡访方式,提高巡访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三、及时报告风险并进行干预。巡访责任人要根据日常巡访掌握的情况,督促家庭成员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及时防范并积极化解风险隐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应第一时间向巡访对象的赡养人(扶养人)通报,督促及时妥善处置,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必要时协助其向有关方面申请紧急救援。要加强巡访制度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制度的衔接,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四、积极拓展关爱服务内容。各地要着眼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探索有效管用的关爱服务模式,有针对性地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要根据统一部署,大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补短板、强弱项,增强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敬老院、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求的关爱服务。

五、加快信息填报和应用。建设农村留守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是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的重点任务,年底前必须完成。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766号)要求,集中力量抓紧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已应用自建系统的省份要做好与全国信息系统的接口配置,务必于12月10日前完成数据交换;应用全国信息系统的省份要倒排工作,实时盘点,确保12月底前将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全面、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全国留守老年人基础数据库。民政部将建立周调度通报制度,加快推进数据填报和应用。各地要积极研究做好数据挖掘分析,实现信息一口采集、动态管理、关联分析、共享交换,按照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加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隐私信息泄露。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养老服务的统筹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督促农村留守老年人的赡养人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强化家庭赡养主责。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安排一定比例的地方留成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工作格局。

寒冬将至,各级民政干部要把防范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广泛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各省(区、市)留守老年人信息数据建设情况和留守老年人巡访制度县级覆盖情况已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范围,民政部将适时对工作落后省份进行约谈与通报。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8日


资讯中心
公众参与
项目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