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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超:男性60、女性55的退休年龄已不合国情,要走“积极老龄化”之路
发布时间:2020-05-29 08:25:03 来源: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夏旭田

老年人“发挥余热”需要制度保障。

中国正在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超过15岁以下的人口。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科技学院医药研究院院长刘超指出,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速度加快,老年人口增量巨大,地区老龄化不平衡,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先富后老”,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也决定了未来要面临更多的挑战。

他表示,目前中国仍实行老年人强制退休政策,老年人被当作一种不再创造经济价值的“人口负担”,但随着老年人健康余寿和自理能力的提升,如今一般政策规定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退休年龄己经不再适用于我国国情。

为此,刘超建议,中国要走“积极老龄化”之路,即鼓励就地安老、居家养老,老年人参与社会,鼓励老年人再就业,参加社会物质生产。他还建议,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参考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服务体系。

“未富先老”,中国老龄化形势严峻

数据显示,到2018年底,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数达到1.67亿,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1.9%,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2.49亿,占总人口的17.9%,且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首次超过15岁以下人口。

刘超指出,相比西方国家,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殊性表现为人口老龄化进程速度快、老年人口增量巨大、地区老龄化不平衡等特点,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先富后老”,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决定了我们要面临更多的挑战。

“而且我国是世界上唯一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这决定了国家需要承担的养老负担也大,高龄人口数量和比例不断增加,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多方面挑战也在不断加剧。”

而在刘超看来,当前中国的养老体系存在四大较突出问题:

第一,社会对老年人的认识存有偏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老年人被当作一种不再创造经济价值的“人口负担”。相对于劳动力人口,老年人群体的消费能力大于生产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包袱”。

他指出,这种老年人意象是被市场社会建构出来的,而老年人在进入老年期后又趋向于接受这种标签意象,认为自己没有价值,退休后置身事外,于是更加消极度日,进入反复的消极循环中。这种对老年人消极、物化的认知不仅体现在社会心理中,还体现在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理念中。比如集中化养老院、老年人强制退休等。

第二,老年人参与社会面临诸多问题。刘超指出,我国目前实行老年人强制退休政策,这是在建国之初仿效苏联实行的政策,目的是最大程度低发挥人口的劳动能力。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健康余寿和自理能力的提升,如今一般政策规定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退休年龄己经不再适用于我国国情。而退休后身体健康,有能力有想法再次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老年人因为待遇大打折扣,这也阻碍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决心。再加上退休后与原有社会群体的分离,造成老年人社交圈子缩小,家庭矛盾频发,也会导致老年人参与社会受阻。

第三,养老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刘超介绍,1996年,我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但由于颁布的时间过于仓促,法理论证不充分,社会调查不细致,导致法律在具体适用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之后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但没有一部规范现代养老服务事业的法律,这就使得养老服务的参与主体权责不明,老年人相关权益难以保障。

第四,养老服务体系的体制机制不顺。在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市场和社会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参与者,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这是三者的基本分工。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由于三者权责不明,政府在养老服务提供中常以管理者自居,“政府主导”变成了“政府主办”,与市场争利时有发生,这就限制了民间力量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积极老龄化”,给予老人参与社会机会

刘超认为,在我国快速老龄化的背景下,走“积极老龄化”之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政策导向,也符合我国十九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

所谓“积极老龄化”是指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增进老年人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提倡就地安老、居家养老,老年人参与社会。“积极老龄化”应该包括多个方面的内涵,既有老年人再就业,参加社会物质生产,获取经济收入的内容,也包括老年人参与家庭家务劳动、社会志愿活动、社会文化活动等内容。

刘超强调,退休老年人作为全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有权利再度投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但老年人的“弱势群体”地位导致其在参与社会实践中往往遭受制度和保守观念的限制。

为解决这些问题,刘超提出了五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刘超指出,我国现代养老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缺乏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标准制定上出现碎片化问题。我国需在政府责任、机构设置、服务内容、监督管理等方面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养老服务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二、引导多方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家庭是大多数老年人最主要的生活场所,从老年人心理看,老年人更倾向于在熟悉的环境中安稳度日。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符合我国国情,也满足大多数老年人养老的需求。刘超建议,在发挥家庭作用的同时,应当注重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建立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他认为,我国高龄老年人、失能老人逐渐增多,参考发达国家经验建立相应的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四、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刘超指出,老年人贫困问题是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政府以社会救助的方式发挥“兜底”作用。我国在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上采用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但老龄化加剧、经济社会发展不均使得我国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面临挑战,老年人照料问题尤为突出。为此,他建议,建立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体系,在农村巩固“五保”供养制度,增加社会救助内容,提高养老服务标准。

五、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刘超指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应当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但由于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渠道,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比如,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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