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鼓励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鼓励慈善参与的原则性规定。慈善事业是一项全民的事业,必须充分激发全民的爱心、调动全社会的热情,使全社会共同关心、
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本款旨在进一步激发蕴藏在社会中的慈善正能量,促进全社会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共同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吸引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功能。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慈善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税收参与三次分配全过程,是影响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性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激励措施。在慈善法出台之前,我国也存在涉及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较为零散,进一步健全慈善税收优惠有关制度,对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对慈善事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在慈善法制定、审议和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都提出了关于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的意见建议。关于如何完善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明确要求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应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考虑到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慈善法等非税收类单行法律不宜对税收优惠作具体规定。慈善法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作出指引性的原则规定,或者再简化一些,将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合并为一条,仅规定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如需进一步加大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力度,可通过修改完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来实现。更多意见则认为,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有必要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各方面的迫切要求,对慈善活动享有税收优惠作进一步规定,从而体现国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在慈善法中给予明确的指引性规定,将会给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和长期收益。
立法部门就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调研,并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在慈善法中只对慈善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税种、税率如何优惠等问题,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同时,慈善法还作出授权性规定,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