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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 关于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16 16:25:30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慈善信息的共享有利于慈善资源的供需对接,也有利于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提高效率,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信息是指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内容及其促进和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民政部门之外,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海关、卫生健康、医保、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科技、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也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获取一定的慈善信息。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形成对慈善事业支持促进和监督管理的合力,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质量与决策水平,有利于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

民政部门应当就如下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等。其他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进行慈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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