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十一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鼓励慈善行业建立应急机制、开展或者参与应急慈善活动的规定。
应急慈善过往实践中存在慈善行业协同不足的问题,如果能形成行业联合谈判机制,应能节约大量慈善资源;慈善行业的基层动员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吸纳较多社会捐赠的大型慈善组织在基层缺乏得力的项目执行团队,不能及时动员组织志愿者,需要通过政府和其他渠道层层对接,处于“有劲使不上”的状态;大型慈善组织对个人志愿者和“草根”团队的培训指导、款物支持不够,慈善行业良好生态格局尚未形成。虽然在此过程中一些行业性、枢纽型慈善组织积极自发牵头建立应急协调机制,但因彼此信息不对称,应急慈善活动中的行业秩序仍相对较为混乱。慈善行业的生机活力源于社会自发的热情,行业协同不足问题在日常状态下似乎并不突出,但应急状态下的无序竞争,暴露出行业协同不足也是影响慈善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慈善法修改中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规定除了应当建立政府与慈善力量之间的协调机制,也鼓励慈善行业内部建立起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协调机制应当是常态的、长效的,不能等到事件发生时再去建立,而是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就保持紧密联系,互通有无,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各类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就能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有序有效参与。慈善行业组织要更进一步发挥行业引领、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慈善行业在应急状态下的协同联动,建立应急状态下的慈善需求信息发布与数据跟踪以及物资接收、仓储、物流、调配等工作机制,提升慈善组织应急救助能力和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