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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 应急慈善
发布时间:2025-03-13 15:40:48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建立应急慈善活动政社协调机制的规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是慈善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一类重要慈善活动。自古以来,大灾大难对社会资源动员整合的需要就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举国同心,万众协力,近年来,在多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迅速响应,积极动员,多方筹集资金、物资,主动关怀困难群体,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应急慈善活动日益组织化、规模化,展现出越来越强大的动员整合能力,成为应对重大灾难、兜好民生底线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总结实践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2023年在原慈善法对应急慈善专条规定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设立应急慈善专章进行全面规范,明确了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厘清政府责任,健全协调共享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作出了特殊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应急慈善法律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是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机制的总体框架,明确慈善力量是突发事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慈善法应急慈善一章的规定,要注意与突发事件应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适用的关系。

按照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一是明确建立政社协调机制的情形要求,是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软大和一般四级。但慈善法本条的“重大”不能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分级直接对应,慈善法本条的“重大”更多是定性。这是因为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有专门标准和程序,有时并非事件发生当时等级就已经划分确定。为了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慈善法赋予有关人民政府一定的裁量和解释空间。但一般认为,符合特别重大和重大分级的突发事件应当属于慈善法规定的“重大”。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此处规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保持一致、直接衔接。

三是明确具体职责,“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有关人民政府要落实慈善法本条的具体要求,积极主动引导慈善力量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慈善活动,整合节约慈善资源,发挥最大的政社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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