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十七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尽义务的规定之三。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安排志愿者的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慈善服务的成功开展,需要志愿者具备相应的体力、知识和技能等。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活动的规划、指导和调动者,应当合理安排和指导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即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活动,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这样既不浪费志愿者资源,同时也可以防范服务风险,提升服务效果。慈善组织还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为开展可能存在一定人身危险性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保险。保险是志愿者保障的重要方式,是分担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遭遇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打消志愿者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明确提出应当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和提供基本保障。当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建立了志愿者强制人身保险制度。美国1997年《义工保护法》要求通过州际保险市场购买保险,来保障义工活动。《意大利志愿服务基本政策法》规定,志愿者组织必须针对事故、疾病以及与执行活动本身相关的第三方责任,为正在进行志愿工作的成员投保。《罗马尼亚志愿服务法》要求与志愿服务计划有关的费用将由与欧委会签订协议的保险公司负担。韩国2012年在灾难灾害救助、社会福利、保健等15个领域的志愿服务保险预算为62亿韩元。我国除在地方立法中对志愿服务保险作了规定,还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北京、黑龙江、上海等地使用财政资金为所有实名注册志愿者提供免费保险,每名志愿者的保费不足1元甚至更低。通过财政的集中投入,覆盖了所有政府必须为志愿者投保的情形,如政府举办大型赛会招募志愿者的保险、应对突发事件招募应急救援志愿者的保险等,总体上节约了财政资金,极大地激发了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热情,促进了慈善服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