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尽义务的规定之二。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做好服务记录并应要求出具证明。实名登记是志愿者管理的基本条件,是开展志愿服务记录的前提。慈善法有关实名登记的义务,目前只是对慈善组织的要求。在实践中,针对志愿者登记较为分散、资源重叠浪费的情况,我国正在推动建立统一的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对志愿者年龄、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志愿者信息数据库,了解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意愿及其专业特长,以便合理配置志愿服务资源,也为注册志愿者提供更广阔的服务空间,实现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志愿服务是志愿者对自己时间和专业技能的捐赠,与捐赠财产相比,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其时效性、过程性更强,所以,记录服务时间、内容和评价,对激励志愿者继续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在全社会倡导志愿服务活动、优待志愿者的重要依据。在做好服务记录的同时,还应当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以备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之需。此外,慈善组织对于掌握的志愿者隐私信息,应当注意保密。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出台了《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出具主体、内容格式、办理流程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