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尽义务的规定之一。
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活动的重要主体,是慈善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也是志愿服务主要的组织者。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过程中最需要法律明确的是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的关系。志愿者为慈善服务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但由于志愿者不是慈善组织的雇员,双方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权益特别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志愿者的权益需要专门作出规定。因此,慈善法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的义务。本条的规定着重要求在招募环节,慈善组织应当:
第一,公示信息、告知风险。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特别是在周期较长、涉及志愿者数量较多的志愿服务活动中,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或者因为志愿服务项目本身引发的事故,将可能导致志愿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对志愿服务对象、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志愿者将面临被追诉并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慈善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慈善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慈善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让志愿者对参与慈善服务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第二,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慈善组织还应当根据慈善服务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是否需要志愿者连续较长时间服务等,来确定是否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