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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 关于慈善服务概念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08 14:40:53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服务概念的规定。


一、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

慈善活动的目的是帮助他人和社会,从提供者的角度,“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从需求者的角度,既有物质性的需求,也有非物质性的需求。因此慈善活动大致可以分为款物资助型和服务型两类。慈善法第三条也将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作为开展慈善活动的两种重要形式。追溯慈善活动的起源,服务型慈善与款物资助型慈善都有着古老的历史。但从《英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目的定义的演变历史来看,在18世纪,教会所开展的慈善活动多集中在扶贫济困这类典型的款物资助型慈善活动上。进入20世纪,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其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对社会财富的聚合再分配,即如一些经济学家所言,相当于“第三次分配”(同时可能涉及第二次分配中政府税收的让渡)。因此,慈善立法关注的重点是慈善财产“从哪里来、如何管理、用到哪里”,对慈善活动进行规范的核心是保证财产安全。囿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的慈善理念,在以财产规则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下,服务型慈善未能从一开始就受到立法者的重视,游离在专门规则之外,由其他民事、行政法律来调整。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提供非物质帮助为主的服务型慈善日益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原因有:一是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逐渐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确立,社会成员特别是贫困群体和因各种风险而处于困境的群体被纳入制度化的保障,原先在这一领域活跃的款物资助型慈善活动也相应逐渐转变方式。以扶贫为例,从古代简单的施衣舍食,到现代的“就业辅导+发放创业贷款”等一条龙“授之以渔”的服务,慈善活动的面貌在悄然发生改变。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强调“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款物资助型慈善的作用仍不可替代,但服务型慈善的作用也日益显现。二是慈善活动的领域不断拓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慈善活动,往往并不向受益对象提供有形产品,但这些慈善活动提供了大量对他人和社会有益的无形产品或服务,并且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三是在一些领域,慈善服务可以作为市场营利性服务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以养老为例,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护理照料等服务需求缺口很大,但养老服务业本身存在风险大、投资回报周期长、利润率不高等特点,社会资本投资热情不高,在市场失灵的时候,一方面需要政府出台产业引导政策,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发展慈善性质的非营利养老服务。


二、慈善服务是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服务

基于慈善目的而提供服务是慈善服务的本质特征。根据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据此,判断是否属于慈善服务的第一个标准,不在于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主体身份,而在于是否基于以上慈善目的。当然,慈善法规范的慈善服务,主要是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服务。


三、慈善服务包括志愿无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两种情况

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根据这一规定,志愿服务至少包含自愿、无偿(或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公益三个基本要素。志愿服务从本质上是慈善性的,与慈善精神相契合。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我国的志愿服务脱胎于学习雷锋精神活动,不断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一项最具群众基础的慈善活动。公民参与慈善,既可以捐款捐物,也可以“捐”出自己的时间,把知识、技能和体力转化为对他人的帮助。与捐赠款物相比,志愿服务的特点是人人可为,解囊相助或许困于囊中羞涩,身体力行则难说力有不逮。许多国家积极倡导民众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全社会优待志愿者,既繁荣了公益慈善事业,也起到了教育公民的作用。根据慈善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许多专门开展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慈善组织的条件,其他慈善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也经常需要招募、组织志愿者贡献力量。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推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要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普及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全社会志愿服务文化自觉,使志愿服务成为人们重要的道德实践和基本生活方式。其他非营利服务是慈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慈善法第四条规定,非营利是开展慈善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营利”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动词,谋求利润。非营利即指“不以谋求利润为目的”。根据慈善法的精神,非营利服务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两层:首先,服务提供者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利润,而是实现某种慈善目的;其次,服务活动如产生剩余收入(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应当继续投入慈善服务中。志愿服务虽然符合非营利服务的条件,但其与其他非营利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完全无偿,其成本不需要由受益人承担,但其他非营利服务的受益人有时需要承担部分服务成本,从而使服务可持续。以博物馆展览服务为例,向参观者收取门票开放参观的部分,属于非营利服务,而组织志愿者为参观者提供免费讲解的部分,则属于志愿服务。又如,某帮助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的机构,其资金来源既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和社会捐赠,也有服务对象支付的费用,这种康复服务也属于非营利服务。志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都是慈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领域、不同场合发挥各自的作用。

此外,随着社会分工不断细化,慈善服务的领域也不断细分,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本条第二款特别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结合慈善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的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对受托人和志愿者实施慈善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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