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捐赠财产使用原则的规定。
慈善组织的财产权不同于一般法人的财产权,其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捐赠财产在使用中,既要符合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又要符合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可以对捐赠财产使用规定具体的时限和受益人的条件等,慈善组织应当严格履行。财产使用涉及的决策、审批、拨付,首先要按照章程和慈善组织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有具体要求的,慈善组织还应当针对特定捐赠财产或特定慈善项目建立具体的决策机制和审批拨付程序,并严格执行。
捐赠财产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会发生需要变更用途的情形,常见的有三种。一是捐赠目的不复存在。例如,慈善组织为某特定地区的特困人群进行募捐,在收到捐赠时,该地区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体已经全部救助完毕,不再需要救助。二是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捐赠财产。例如,捐赠人为某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当地没有使用的条件,或者因交通问题无法送达;
捐赠人向某学校捐赠一批教学设施,后经评估不适用于该年龄阶段的学生。三是捐赠财产有剩余。例如,某慈善组织为解决某受灾地区群众的某个具体问题募捐,由于公众热情高涨,捐赠款物远远超过当地实际需求;捐赠人捐赠给某个疾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在该病人治愈后没有使用完毕。在这些情形下,无法按照捐赠目的使用捐赠财产,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募捐和捐赠存在时间差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并非慈善组织或捐赠人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违法违规,因此必须妥善处理。特别是在公开募捐时,由于慈善组织是直接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募捐公告,通过公布募捐账户持续接受捐赠,对捐赠人的实际捐赠时间以及通过汇款附言等方式提出的具体捐赠用途,只有在接到捐赠时方才知情,尤其容易发生上述情形。
由于捐赠财产不能返还捐赠人,当捐赠财产不能按照原有约定使用时,只能按照近似原则,通过一定的程序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近的其他慈善用途。为了确保慈善用途变更的公正,慈善法要求必须在监督下进行。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由于涉及捐赠人较多,无法一一征求意见,由民政部门代表捐赠人和公众进行监督,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