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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 关于慈善组织财产投资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8 16:45:49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财产投资的规定。


慈善组织投资,既关系到慈善目的的实现和慈善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又涉及税收优惠和市场公平竞争,事关重大,须慎重对待。在慈善立法过程中,是否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部分国家允许慈善组织通过投资来保值、增值,如英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收入规模过大的,必须剥离一定资产成立基金会来进行投资;日本《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认定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投资经营,对其经营业务分类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措施,但投资经营不得妨碍公益目的的实现。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实践中,我国基金会既有采用传统的办法来保值、增值的,如银行存款等,也有一些开展了投资经营。慈善法根据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可以进行投资,这对于壮大慈善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对慈善组织而言,其财产保值、增值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基本的保值行为;二是直接投资企业或房地产等主动的投资行为;三是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股票、企业债券、基金等间接投资;四是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股权、房产等,慈善组织因受赠股权、房产等形成的被动投资;五是慈善组织利用自有资源直接开展一些经营行为获取利润,例如出租房产、变卖捐赠物资、提供有偿服务等。


允许慈善组织对财产保值、增值尤其是投资,可以使慈善组织不单纯依靠捐赠,有了自我造血能力,从而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慈善目的的实现。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股权、房产等,也能够使慈善组织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慈善组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主体,不能因开展保值、增值活动而影响慈善宗旨的实现、捐赠协议的履行、受益人和公众的利益。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活动必须符合慈善组织的本质属性,必须受到约束。为此,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投资作了若干限制性规定,将慈善组织的投资经营与一般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行为区别开来:一是规定了基本原则,即运作要合法、安全、有效,投资取得的收益要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二是规定了基本的决策机制,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是规定了投资财产限制,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四是规定了利益回避机制,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由于慈善组织投资经营情况复杂,慈善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2018年10月,民政部颁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可投资财产和不可投资财产的范围,规定投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二,《办法》在可投资范围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第三,《办法》对这三类情形的投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是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是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四,《办法》设定了慈善组织禁入的八个领域: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五,《办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当控制投资风险,将财产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一是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二是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三是《办法》通过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来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第六,《办法》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时,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该《办法》是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如果在此之前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投资活动不符合规定,则原则上慈善组织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的有关约定妥善处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慈善组织新开展的投资活动必须执行新的规定,如有违反,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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