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1日
广东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要求,推动广东省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助餐服务实际需求,坚持低成本、可持续原则,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多元参与,分层分类、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公益性定位、专业化运营、体系化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长者饭堂建设扩面提质增效,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到2024年底,认真摸清老年助餐服务需求,打造一批运营良好、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加快推进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中心城区15分钟、外围城区25分钟”助餐服务圈布局进一步完善,扩面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基本保障。到2025年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社会、市场各尽其责、有序协同,多元供给格局稳步形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充分保障。到2026年底,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同性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就餐便利性、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
二、坚持多元参与,进一步健全服务供给体系
(一)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各地要科学统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常住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设施资源配置等实际因素,综合利用现有服务资源、设施场地、物流网络、信息平台等条件,因地制宜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按照实际需求优化老年助餐服务功能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在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增设老年助餐服务功能,支持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开发适老化餐食,提高老年助餐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参与建设和经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助餐服务,扩大老年助餐服务有效供给。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当地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可根据需求因地制宜新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二)优化送餐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长者饭堂拓展助餐服务点,扩大服务覆盖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充分用好互联网平台、物流配送服务企业等资源,帮助老年人有效获得便利的订餐送餐服务。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保障辖区失能、高龄、独居、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送餐上门需求。
(三)增加农村地区服务供给。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可依托有条件的村级睦邻(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载体开办长者饭堂、设置老年助餐点,探索爱心赞助、邻里助餐、多户搭伙、结对帮扶、流动餐车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好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农家乐等农村经营性餐饮单位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或者提供适老化餐食。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需信息对接服务平台,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志愿者团队、爱心人士等为老年助餐捐款捐物、提供义务劳动。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志愿服务信用积分等方式,壮大老年助餐服务力量。
三、强化质量保障,进一步健全服务规范体系
(五)推动服务规范化。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指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作出服务承诺,征求服务意见,保证服务质量,做到服务内容清单化、操作规范化,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
(六)提升智慧服务管理水平。依托现有省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发并完善老年助餐智慧服务管理模块,推动精准掌握老年助餐需求,实现供需资源精准对接、信息共享。鼓励各地制作老年助餐点分布图,并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智慧服务和智能管理方法。探索老年助餐服务全链条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七)培育优质老年助餐品牌。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加强示范宣传和品牌培育,打造一批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优质品牌。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运营支撑体系
(八)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有临街沿路店面、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机关和事业单位适合用于“长者饭堂”建设的闲置用房,可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指导老年助餐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努力打造老年助餐安全友好环境。
(九)落实运营扶持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个人、企业、政府、集体、社会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要求,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租赁期限可延长至15年以上,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者综合性奖励补助。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脱贫人口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普惠性税收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鼓励分类实施就餐补贴。各地应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坚持有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给予差异化优惠或者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各地以助餐补贴、发放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五、坚持多方共管,进一步健全服务监管体系
(十一)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其中,现场制作餐食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需要现场制作的,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严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十二)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助餐点运营的动态评估、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助餐服务质量。老年助餐服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服务价格、补贴情况和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可组织老年人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县级政府要做好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根据老年助餐服务需求变化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一级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省级财政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予以支持,并向粤东西北地区适度倾斜。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关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相关激励,统筹用好中央、省和本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老年助餐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有关部门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推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各地统筹老年助餐设施规划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中,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领域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营养配餐指导,为居家养老人群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消防救援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十六)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尊重群众意愿,聚焦特殊困难老年人“吃饭难”问题,认真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不推统一模式,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内容,增强机构“自我造血”功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注重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