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财产来源和类别的规定。
慈善组织的财产,是慈善组织拥有的可支配、处分的各种合法财产,在形态上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从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来看,慈善组织的财产主要有三类:一是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是募集的财产;三是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本组织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保值增值的财产以及通过提供服务或出租出售资产获取的收入等。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慈善组织的财产,这里对慈善组织财产权的特征作一介绍:
1.慈善组织的财产主要来源于捐赠。这是慈善组织财产与其他组织财产的一个显著区别。从来源上讲,企业的财产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而慈善组织的财产主要来自社会的捐赠,主要由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和从社会募集的财产组成。
2.慈善组织的财产所有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慈善组织的财产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使用。慈善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财产在管理使用上,既要符合本组织的宗旨,又要符合募捐方案的规定或者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随意使用、处分。所以,其财产权利可以定性为受到限制的所有权。
3.慈善组织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从财产来源看,慈善组织的创始财产来自于捐赠,不是投资,不同于公司由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创始财产的提供者)对慈善组织都不享有股东权利。从财产目的来看,慈善组织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慈善组织是代表广大社会公众管理和使用财产。基于慈善财产权这种特殊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慈善法虽然没有明确慈善组织财产的性质,但其社会公共属性是不能抹杀的。
4.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分配、不返还。基于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分配、不返还,要自始至终用于慈善目的。首先是不分配。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捐赠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会员向慈善组织缴纳会费,是所有权的完全转移,不享有从该财产上受益的权利;理事代表公众利益来承担财产的管理使用职责,也不能从慈善组织的财产上获得收益。其次是不返还。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