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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禁止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规定 (慈善法修正新增条款)
发布时间:2024-09-23 14:05:56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禁止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规定,是慈善法修正新增加的条款。

根据本条规定,首先,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其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自己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最后,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的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在信托法中,受托人不得向自己的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是其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在慈善信托的场景下,忠实义务产生了新的内涵:受托人不仅不能向自己的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更不能向委托人的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实际上,任何对慈善信托的管理和运作有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向自己的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

在私益信托中,在信托文件有约定的情形下,受托人可以听从委托人的指示决定受益对象,但在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不能以听从委托人的指示为由向委托人的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受托人听从委托人的指令向其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是违反慈善法和信托法的。

有权指定或者确定受益人的,有时并非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信托文件中可以约定保护人、项目执行人、慈善顾问等行使相关的职能。可能和慈善信托(公共利益)产生利害冲突的并不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监察人、保护人、项目执行人等主体都基于其对慈善信托的影响力而可能产生利害关系。

在慈善信托的场景下,任何和公益慈善目的背离的利益输送都会构成利益冲突。所以,在慈善法修正的时候,特别新增本条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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