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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合法权益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8 15:40:03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合法权益的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处理好与募捐对象的关系。根据本条规定,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捐赠人要求慈善组织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签订。


二是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知情权的本质是获取信息,以帮助募捐对象决定是否进行捐赠。捐赠人在捐赠前,有权了解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是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项目的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等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提供。慈善组织信息提供得越充分,越能体现对募捐对象的尊重,越能建立与募捐对象的信任关系,越能帮助募捐对象很好地决策,对募捐活动也将大有裨益。


三是不得欺骗、诱导募捐对象。慈善活动的基本要义是自愿,任何违反自愿原则强迫、欺骗他人从事捐赠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危及慈善事业的长期发展。采取欺骗、诱导等手段骗取捐赠,是典型的一锤子买卖,破坏了慈善发展所需要的信任基础。这要求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欺骗募捐对象,不得以夸大慈善项目实施效果、允诺不正当回报等方式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慈善组织要发展,慈善事业要发展,都必须从募捐市场获得持续稳定的慈善资源,必须依法依规地维护好与募捐对象之间的良好关系,以实际行动赢得募捐对象的信任,这将有利于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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