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资讯中心 > 老龄新闻 >
关于慈善行业组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9 16:45:53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行业组织的规定。


一、慈善行业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慈善行业组织是指由慈善领域的组织或个人组成,通过沟通慈善组织、慈善从业者与政府的关系,协调慈善行业的利益,规范慈善行为,提供慈善行业服务,反映慈善行业诉求,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的主要特征有:(1)公共性。与其他行业协会一样,慈善行业组织成立的宗旨是为从事慈善事业的会员提供服务,以维护会员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但是由于慈善行业组织的会员一般是慈善组织和其他慈善活动参与主体,因此,慈善行业组织维护会员利益带有较强的非营利性和公共性。(2)自治性。即慈善行业组织应当是经过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是由会员组成的独立的法人主体,不从属或隶属于任何组织和个人。(3)中介性。慈善行业组织可以作为政府与慈善组织、慈善事业参与者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具有“传送带”和“上挂下联”的重要功能。(4)民间性。慈善行业组织由慈善领域的组织或个人自发、自愿组成,是在慈善事业一定范围内的自律性组织,除非经过法律或政府授权、委托,否则不具有公共权力。


目前在全国和地方层面已经依法成立了一些行业组织。在全国层面,2013年4月19日,正式成立了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慈善联合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由致力于中国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枢纽型、全国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地方层面则有三种情况:一是成立慈善联合会并独立开展活动,如陕西、贵州、广州、成都、深圳等,一般以慈善联合会、公益慈善联合会等命名;二是成立慈善联合会与地方慈善总会合署办公,如北京、宁波等;三是地方慈善总会更名为慈善联合总会,承担起行业组织职责,如河南、四川等。上述行业组织,虽然成立时间、发挥作用各不相同,但基本都开展了慈善法要求的职责,取得了较好的行业效果。


二、慈善行业组织的基本职责

慈善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慈善行业组织基本职责主要有:(1)反映行业诉求。慈善行业组织应当代表会员组织和个人,代表慈善事业发展力量,向政府和社会表达会员和慈善行业的诉求,维护慈善组织和其他慈善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2)推动行业交流,提供慈善服务。慈善行业组织应当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调查统计、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接受委托或者购买服务,向政府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3)加强教育,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慈善行业组织应对其成员进行教育,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在会员和行业中开展行风建设和监督,引导会员规范行为,遵纪守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高慈善行业的公信力。(4)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行业组织开展一切工作,都要围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这一目的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慈善法在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还对慈善行业组织其他一些具体职责作了规定。除上述职责外,随着行政改革的推进和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慈善行业组织可以受民政部门委托或者授权,协助做一些其他方面的与慈善有关的工作。


资讯中心
公众参与
项目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