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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8 09:00:52 来源:中国老龄协会官网

湘民发〔2024〕13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68号)要求,决定开展全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动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兜底线、保基本的原则,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切实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品质。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低保保障对象;

(三)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四)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天。

三、救助标准

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二)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四、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县级民政部门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四)申领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五)复核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六)退出机制。救助对象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同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以及自愿退出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情况,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保障。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

(二)分配原则。救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人数和各地财政实际情况,2024年起增加考虑绩效因素。

(三)绩效考核。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民政厅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州,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州,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六、机构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全面排查,确定一批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质量过硬的养老机构,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通过集中照护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负担。

(一)公示机构名单。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将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不高等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清退。

(二)完善管理制度。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为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要综合评价养老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等情况,开展服务质量评比,改善照护服务条件,确保服务对象入住机构的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家庭责任,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对入住机构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等费用进行报销,自费部分由家庭承担。

(三)强化机构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从严从实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养老机构责任意识,明确机构义务,指导养老机构做好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工作。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主力军,责无旁贷要主动接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接收。

(四)加强绩效管理。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收住对象人数、满意度等。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协调,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细化工作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能力,督促养老机构积极改善设施条件,提高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质量和护理水平。要提高老年人能力评估水平,因地制宜推动建立统一的相关运行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队伍建设。要提高养老护理员专业能力,增强职业道德素养、创新服务理念、应急处置等能力水平,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需求,提高失能老年人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推进等相关工作,确保打通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四)加强监督监管。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对救助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生“套补骗补”、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专项问题举报奖励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引导宣传。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主动做好宣传引导,为低保家庭准确解读政策,指导公办养老机构主动接收,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协同参与。同时,各地要发挥主流媒体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推动宣传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至省厅。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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