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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7 08:50:37 来源:中国老龄协会官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好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到2024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网点有效覆盖率持续提高,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可持续运营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26年,老年助餐服务网点有效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优化老年助餐服务规划布局

(一)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辖区内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小区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制定区域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布局规划,有计划、分年度推进实施。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通过“功能叠加一批、新建改建一批、整合利用一批、邻里互助一批、配餐送餐覆盖一批”,构建以中心食堂为骨干、社区老年助餐点为支撑、辐射居民小区和老年人家中的助餐服务网络。城市社区按照一刻钟“养老服务圈”,优先在老年人居住集中、活动集中、位置便利的地点合理布局,农村地区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乡镇、村布点,就近解决老年人吃饭不便问题。

(二)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

(三)多元化提供设施场地支持。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可通过调剂、租赁、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新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

三、发展多种助餐服务模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形式多样的助餐、配送餐模式。

(四)建设中心食堂(厨房)。每个市辖区街道及县城镇至少建设1个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及配餐送餐等功能的中心食堂(厨房),集中就餐区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中心食堂(厨房)要对周边数个社区的老年人开展配送餐服务。

(五)开办社区老年食堂。老年人口多、助餐服务需求大的社区可单独建设运营社区老年食堂,也可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接、社会餐饮企业运营社区老年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六)依托社会餐饮企业配送餐。以街道为单位,就近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就餐区”“老年餐桌”等,开发“老年营养套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就餐、配送餐服务。

(七)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配送餐。利用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长期稳定就餐、配送餐服务。

(八)设置老年助餐点。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等,在社区、小区设置老年助餐点(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作为配送中转或集中用餐场所)。老年助餐点一般能够满足10人/餐以上集中就餐、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为老年人就近取餐、用餐和送餐进小区提供便利。

(九)建设农村助餐服务点。依托已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颐养之家)、“一老一小幸福院”,为在互助养老设施、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尚未建设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或“一老一小幸福院”的行政村,要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中心自然村布点,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老村部、校舍以及民房等资源,因地制宜改造成为助餐服务点,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通过设立中心食堂(厨房),为周边若干个行政村提供配送餐服务,降低运营成本。

(十)发展邻里助餐点。针对一些农村地区地广人稀等特点,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鼓励邻里助餐点参与服务的居民签订邻里互助协议。

(十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配送餐。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可通过与送餐网、外卖送餐公司合作等形式,为政府补贴助餐服务对象提供送餐服务。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低龄健康老年人、志愿者等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四、提升助餐服务质量

(十二)规范服务供给。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适老化改造、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各地设置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可加挂“老年食堂(或颐养之家、长者饭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的标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确定标识样式,并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其他为老服务。加强老年助餐配送环节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送餐车标识,实行编号管理。

(十三)提升智能化水平。依托省市县各类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和智能化手段,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实现助餐资源的精准匹配和精准供餐,切实提升服务效率。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可通过手机、电话以及网络等订餐下单方式,进一步增强供需对接。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多种形式、方便快捷的智慧服务和智能管理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保卡中开通老年助餐服务功能,采用“卡、码、脸”等多种身份识别技术,逐步实现“同城共享、一卡通用”,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助餐点,要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

(十四)培育服务品牌。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助餐给予优惠和让利,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努力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

(十五)压实助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用电、用气、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十六)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评估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并建立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各类机构、网点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开展联合巡查等日常监管,至少每半年向社会通报一次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五、推进可持续运营

(十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各地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通过社会化运营提高自我造血能力。

(十八)实施精准分类补助。坚持有偿服务,在家庭尽责、个人负担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助餐点)用餐的老年人,分类给予差异化补贴,重点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并根据实施效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补贴资金与助餐服务机构(助餐点)据实结算。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助餐服务重点在于帮助老年人解决“做饭难”问题,不搞“免费餐”,不搞相互攀比。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十九)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省级财政对老年人用餐补助给予适当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和引导爱心企业、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人士、乡贤等社会公益慈善力量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健全“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运营筹资机制,让老年人愿意吃、能承受,助餐服务机构愿运营、能运营,实现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组织实施。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一)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指导各地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大胆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老年助餐服务发展路径,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经验做法。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上就散”、“一刀切”。要加大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


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主要职责

责任单位

1

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省民政厅

2

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

3

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省财政厅

4

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省自然资源厅

6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

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

省农业农村厅

8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省商务厅

9

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

10

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省税务局

11

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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