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