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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117号(医疗体育类4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22 00:00:00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通力解决入住养老机构老人就医费用报销难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一)加强医养结合顶层设计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实现路径和任务措施,明确了医养结合的5项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以及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并就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强化信息支撑等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强调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加强老年体育健身等工作同年,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提出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部分地区三级医院参与的医联体吸收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升了医养结合服务保障能力。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的明确要求。

(二)优化医养结合政策环境。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开展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各地按要求已全面落实。2016年,我委会同民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确定了医养结合任务分工方案。同年,我委联合民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印发《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对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2018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明确提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取消设置审批,实现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今年,我委会同民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出台《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积极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

(三)积极推进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2016年,我委联合民政部印发《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目前,共确定两批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我委联合财政部将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项目,为各地开展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了政策和资金保障。联合民政部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医养结合。我委配合发改委推进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优惠政策、金融机构组合融资支持等方式,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重点支持深入开展医养结合的项目建设。同时,发改委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鼓励建设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和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民政部进一步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会同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继续推进地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的监管以及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二、关于完善医保制度

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和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2015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 号),要求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开展协议管理工作,各地按要求已全面落实。医保部门在两定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外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截至2018年底,全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达19.3万家,其中社会办医疗机构6.2万家,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就医需求。

下一步,我委将配合国家医保局继续加强顶层设计,修订完善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公立、民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进行管理,规范两定机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定点退出机制。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