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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大农村养老建设发展力度的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09-26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19-00768主题分类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8-09-26
公文名称民政部关于加大农村养老建设发展力度的提案答复的函
主 题 词关于加大农村养老建设发展力度的提案文    号民函〔2018〕762号

民函〔2018〕762号

郭天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养老建设发展力度的提案”收悉。提案很有针对性,对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经商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农村养老是整个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的短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5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通过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近年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一、加强农村养老设施规划和建设

2013年起,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累计投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十三五”期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近两年累计安排中央投资58亿元,重点支持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等。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城镇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其中2016年、2017年共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26.3亿元。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组织开展了乡村规划试点示范工作,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农村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互助幸福院为依托、农村老年协会参与、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截至目前,全国共有7.5万个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各地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内蒙古化德县统筹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打造“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的互助养老模式;四川眉山市在面向农村老年人整合开放村文化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员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利用农家大院、小区院落建立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完善互助养老功能,形成服务设施网络;山东邹城市探索了“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发展机制,不少地方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的互助养老体系正在形成。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相结合

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更好地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民政部、原卫生计生委提请国务院转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机构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6年6月27日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等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乡村医生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目前,村卫生室人员比2012年增加了6.8万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由9个省份扩大到24个省份,3万余人通过考试获得执业资格,壮大了农村地区的医师队伍,提升对农村老年人的医疗服务能力。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为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在职远程教育培训。同时,民政部大力宣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活动。各地积极打通各类资源的衔接渠道,强化社区资源整合,建立社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方联动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如四川省探索由村(居)委会牵头,依托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发挥老年协会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组建“巾帼志愿服务队”、“党员志愿服务队”、“银龄互助服务队”等各种形式的帮扶服务队伍,解决农村留守、高龄、失能老年人生产、生活困难。

四、优先保障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农村失独、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年人是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近年来,民政部推动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优先保障各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自2016年起,民政部联合财政部连续五年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将探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纳入试点范围。2016年,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调查,初步摸清了农村留守老年人底数,为制定有关政策奠定了基础。2017年起,连续两年开展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蹲点调研,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情况列入重点调研内容,在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精准调研,掌握了各地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情况。在此基础上,2017年,民政部会同公安部等9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以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为落脚点,对各地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截至目前,四川、贵州等8省份出台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专项政策文件,江苏制定了城乡空巢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意见,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等地印发了“三留守”关爱服务政策,北京、上海等地出台了农村养老服务政策文件。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已出台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一是着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继续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全民健身等设施,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二是积极做好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以留守老年人、空巢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载体作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支撑作用,针对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需求,鼓励社区组织开发设计、社会组织竞争承接、社工团队执行实施服务项目,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更好回应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三是以福利补贴提标扩面为切入点,提高农村老年人养老消费能力。在推动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省级层面全覆盖的基础上,指导各地规范发放程序,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改善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条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结合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发挥保障功能,解决农村老年人无钱养老等问题。

四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做好文件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督促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通过压减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制度性成本。坚持“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措施落实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着力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设施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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