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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的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09-27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19-00767主题分类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8-09-27
公文名称民政部关于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的提案答复的函
主 题 词关于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的提案文    号民函〔2018〕760号

民函〔2018〕760号

许洪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的提案”收悉。提案很有针对性,对于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经商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加强养老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以下简称国办91号文件)指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民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鼓励各地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四川、吉林、江西等地在面向农村老年人整合开放村文化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员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利用农家大院、小区院落建立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完善互助养老功能,形成服务设施网络。湖北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探索形成了村委会筹资兴建、由村闲置小学改建、利用或改建村级房屋、中心户提供富余房屋、利用农户开办的小超市、设在空巢老人家中、利用乡镇福利院兴建等各具特色的建设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生产帮扶等问题。

二、关于创新养老机构建设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5号文件)提出了“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指导思路。国办91号文件进一步细化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具体措施。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联合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此外,还联合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购买服务、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初步建立了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社会资本高度关注的新兴业态。财政部支持地方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2014-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48亿元,支持吉林、山东等8省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产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老年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税务总局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养老事业在内的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同时,养老机构若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可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些政策不区分投资主体,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适用。

三、关于培训疗养机构改革

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启动了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向健康养老服务也,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办理机构注册变更、执业资格、社会保险等事宜。同时还对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所涉及的相关税收、用地等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民政部联合原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要求各级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办9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等文件落实,加大对各类服务主体的政策扶持,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立健全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做好落实工作。落实好《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通过压减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制度性成本。坚持“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措施落实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着力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设施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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