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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关于扶贫攻坚中农村弃养老人现象值得关注的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09-27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19-00743主题分类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8-09-27
公文名称民政部关于关于扶贫攻坚中农村弃养老人现象值得关注的提案答复的函
主 题 词关于关于扶贫攻坚中农村弃养老人现象值得关注的提案文    号民函〔2018〕761号

民函〔2018〕761号

谢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扶贫攻坚中农村弃养老人现象值得关注的提案”收悉。提案提出的问题很有针对性,对于我们开展养老服务有关工作具有很大的启发。经商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赡养孝敬老年人的政策法律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第十八条还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发〔2013〕29号),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以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契机,以建立适度普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顺应广大老年人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全力做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要求,制定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利用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开展敬老月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截至目前,19个省份完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法规修订,8个省份制定了养老服务条例。

二、关于严把贫困户精准识别关

2014年,国务院扶贫办启动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组织80多万人逐村逐户开展精准识别,基本摸清了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致贫原因、脱贫需求等信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2015-2017年,国务院扶贫办先后动员200多万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和动态调整工作,贫困群众数据信息从基本精准向比较精准转变,建档立卡贫困识别准确率达到98%以上。2017年,民政部与国务院扶贫办建立了常态化数据比对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了贫困老年人的信息精准度。据全国建档立卡数据库显示,截至2017年底,65岁以上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有497.03万人,涉及385.69万贫困家庭。

三、关于营造孝老爱亲良好氛围

中央文明办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在城乡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效果和影响,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广泛开展群众性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走访慰问孝亲敬老道德模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巩固和传播孝亲敬老的社会正能量。开展孝亲敬老群众性评议活动,通过好儿女、好婆媳、好夫妻等评议活动,引导群众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有效发挥城乡文化墙、公告栏、文化橱窗等载体作用,广泛设立文明榜、道德榜、好人榜等,营造浓郁的孝亲敬老社会氛围。把孝老爱亲纳入《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引导各地农民群众提高孝亲敬老的思想认识。开展“我们的节日”主体活动,利用清明、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群众性尊老敬老活动,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美德。2016—2017年,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开展了脱贫攻坚奖评选活动,推出一批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并成立宣讲团在全国巡回演讲,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国务院扶贫办官网和中国社会扶贫网等平台,持续宣传各地脱贫攻坚先进事迹,特别是帮扶贫困老年人的典型,营造爱老助老良好氛围。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引导社会不断增强孝亲敬老意识,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一是强化政策形成制度合力。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政策,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维护老年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充分发挥老年人组织、村民互助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二是推进农村养老体系建设。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建立留守老年人探访制度和信息台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持续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区域性农村养老机构,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相互配合,形成农村养老服务网络。继续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提高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农村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对仍然从事生产劳动的留守老年人,重点搞好精神文化生活,整合农家书屋、体育健身等文化体育资源,解决其精神孤独、缺少安全感等问题;对部分失能的留守老年人,重点做好农村社区日间照料和家庭支持服务,解决其基本生活照料问题;对于高龄、失能等留守老年人,发挥乡镇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运营模式改革,盘活闲置床位,引进社会资本、增强发展活力,解决最为迫切的照护难题。

三是积极营造全社会孝亲敬老社会氛围。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努力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中,支持各地继续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敬老月”系列活动、寻找“最美家庭”、“好家风好家训”系类宣传展示活动。积极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守法意识,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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