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854-5/2019-00443 | 主题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
信息来源 | 养老服务司 | 发布日期 | 2019-11-01 |
公文名称 | 民政部对“关于加快建立及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 ||
主 题 词 | 关于加快建立及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 | 文 号 | 民函〔2019〕712号 |
民函〔2019〕712号
刘光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及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于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二、关于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努力满足包括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在内的所有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法律建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北京、天津、河北、浙江、江苏、宁夏、青岛等地制定了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或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专项地方性法规。在规划建设方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了进一步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在政策文件方面,《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8〕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进一步明确了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的任务要求。在标准规范方面,我部颁布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行业标准,报请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等国家标准。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发展。在实践推动方面,2016年以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每年投入10亿元,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总结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4.7万个,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8.7万个,社区养老床位353.5万张,年照料人数105.7万人,其中留宿63.6万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和覆盖水平明显提升。
三、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推动完善政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提出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等工作任务。
(二)加大奖补激励措施。目前已有北京、河北、浙江、广东、广西、内蒙古、甘肃、宁夏、四川等13个省(市)出台了省级层面养老护理员奖补激励方面的政策,15个地市出台了市级层面的政策。奖补激励政策主要包括给予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人员发放入职补贴;给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岗位津贴;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的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机制;在城市积分和准入落户等政策方面给予倾斜;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或培训补贴;给予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一定年限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定比例的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等方面。(三)加强人才培养力度。自2016年开始,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开始实施“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项目,累计投入992万元,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13期,培训1619人;开展扶贫攻坚(罗霄山区千名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8 期,培训1003 人,为养老服务人才提供了持续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的职业培训,帮助养老工作人员了解事业发展规划、掌握机构运行和服务技巧、更新政策和知识认知,提高了现有养老服务人才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各类养老机构共有从业人员58.3万人,其中养老护理员30万人、专业技术人员13万人(医师25701人、护士40440人、康复师9517人、心理咨询师5203人、社会工作者17016人)、工勤人员15.2万人。
关于您提出的保障养老机构内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在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服务、陪护助老等工作的人员,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特点,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各级别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即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级别的职称。
关于您提出的“有可能的地方要提供事业编制岗位,吸引护理、康复技术等卫生技术和健康服务类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专业护理服务”的建议,2008年,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养老等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养老等民政服务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规定,养老事业单位在护理、康复等工作岗位的配比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对于护理、康复等工作人员的聘用,应依据养老事业单位自主设置的护理、康复工作岗位配比所确定的岗位数量,出现岗位空缺的,由养老事业单位按岗位聘用有关规定自主聘用。
四、关于促进养老志愿服务发展
孙春兰副总理在新一届全国老龄委全体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培育志愿者队伍,借鉴国外的‘时间储蓄’等经验。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培育壮大老年社会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老龄事业,支持助老慈善公益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积极开展互助养老服务。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积极发展互助养老服务。
关于您提出的“鼓励各级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开展照料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志愿者活动”的建议,我部会同中国红十字总会、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7〕1号),推动和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共青团中央自2014年开始,每年举办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暨志愿者交流会,孵化和培育了一批邻里守望、为老服务、临终关怀方面的志愿服务项目。2018年大赛中,邻里守望与为老服务类项目占10%,如北京邮电大学“夕阳再晨”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发动36所高校参与,8年累计服务12000名老年人。全国妇联近年来常态化开展敬老爱老、助残帮困、环境保护、就业脱贫、关爱留守儿童和残障儿童等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巾帼志愿者服务队深入社区和老年人家中开展家庭服务、心理关怀、艺术暖心等志愿服务,在“敬老月”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文艺汇演、健康义诊、维权普法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敬老助老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成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规划实施,深化供给侧改革,积极构建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我部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解决独生子女、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满足其合理诉求,提供政策、制度保障。探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和基本标准,优先满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会同财政部继续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系统总结前三批试点经验做法,部署开展第四批改革试点。深入落实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保障农村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其脱贫提供健康保障。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定点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帮助其解决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和志愿服务队伍,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注,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