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民政部对“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1-01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19-00445主题分类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养老服务司发布日期2019-11-01
公文名称民政部对“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主 题 词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建议文    号民函〔2019〕737号

民函〔2019〕737号

刘荣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养老院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服务的比例达87.8%,配备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比例达64.9%。为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做了以下工作:

在加强医养结合顶层设计方面。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医疗资源进入机构、社区、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等5条措施促进医养结合发展。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明确了医养结合工作的目标、内容和任务,全面部署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2016年,原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通过开展工作试点,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目前,共确定两批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强调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加强老年体育健身等工作。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了“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的明确要求。

在优化医养结合政策环境方面。2016年,民政部、原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确定了医养结合任务分工方案。同年,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完善了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建立了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业务协作机制,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工作稳步推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服务更加方便可及。2017年,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龄办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号),会同中国红十字总会、全国老龄办出台了《关于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7〕1号), 2019年,联合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积极营造了医养结合的良好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完善了医养结合工作体制机制。

在财政支持医养结合方面,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2018年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医养结合内容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自助安排补助资金,因地制宜支出推进医养结合相关工作。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药物补助资金91亿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9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71.6亿元。

在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方面,2018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当日,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9年1月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为契机,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取消许可要求,强化服务监管,确保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既有优惠扶持待遇不减少不降低,各项政策平稳过渡。

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自2016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实施“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项目,累计投入992万元,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13期,培训1619人;开展扶贫攻坚(罗霄山区千名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8 期,培训1003 人,为养老服务人才提供了持续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的职业培训,帮助养老工作人员了解事业发展规划、掌握机构运行和服务技巧、更新政策和知识认知,提高了现有养老服务人才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2017年3月22日,会同公安部、原卫生计生委、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明确“支持养老院不断提高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比例”。据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各类养老机构共有从业人员58.3万人,其中养老护理员30万人、专业技术人员13万人(医师25701人、护士40440人、康复师9517人、心理咨询师5203人、社会工作者17016人)、工勤人员15.2万人。

在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机构,取得复核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耕地开垦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养老机构为小微企业的,还可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年6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规定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您提到的养老服务人才缺失、机构监管力度不够、税费优惠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也正是我们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办发〔2019〕5号文件“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要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满足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需求。一是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二是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三是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四是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建立健全社区养老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保障改革措施,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

民 政 部

2019年8月9日


资讯中心
公众参与
项目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