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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应尽早“通关”的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11-01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19-00469主题分类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养老服务司发布日期2019-11-01
公文名称民政部关于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应尽早“通关”的提案答复的函
主 题 词关于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应尽早“通关”的提案文    号民函〔2019〕755号

民函〔2019〕755号

黄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应尽早“通关”的提案》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今年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要求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一体化建设。养老服务业事关保民生、促消费、增投资和稳就业,也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领域,需要高度重视和深入推进。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长三角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存在行业标准缺乏、信息整合缺乏、服务对接缺乏、政策对接缺乏等问题,三省一市需要深化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业一体化发展。您的提案充分反映了长三角养老服务业一体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提案的建议,聚焦主要问题,加强调研指导,鼓励一体化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全国养老服务业标准、信息和政策指引的统一和对接

今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将有力地推动全国养老服务业标准、信息和政策的统一和对接。在标准方面,国办发﹝2019﹞5号文件要求,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在信息方面,国办发﹝2019﹞5号文件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在政策指引方面,国办发﹝2019﹞5号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随着上述政策措施的推进和落实,将有力地促进包括长三角区域在内的全国养老服务业的协同发展。

二、加强医保政策对接

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长三角地区作为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的集中地区,已经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全面实现跨省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截至2019年4月底,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累计实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32万人次,医疗总费用77.1亿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8.4亿元,基金支付比例62.3%。为方便长三角地区参保人门诊就医,2018年9月27日,长三角地区率先启动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将上海市,江苏省南通、盐城、徐州,浙江省省本级、嘉兴、宁波,安徽省滁州、马鞍山共9个城市(含浙江省本级)纳入首批试点范围。2019年4月18日,将浙江杭州、温州、湖州、舟山,江苏泰州、连云港、南京、常州和安徽六安等9个城市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工作计划,试点范围还将逐步扩大。截至2019年4月15日,长三角地区异地门诊直接结算量累计达到3.3万人次,涉及医疗总费用961.4万元,次均直接结算291元。下一步,医保局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功能,指导长三角地区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异地就医服务。

三、加强养老产业的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国办发﹝2019﹞5号文件提出,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要实现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目标,就必须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一是坚定不移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让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的主体,不断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二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取消许可要求,强化服务监管,加快调整与养老机构许可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确保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既有优惠扶持待遇不减少、不降低,各项政策平稳过渡。三是完善发展机制。对同类养老服务,做到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待遇。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委托经营、PPP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扩大和优化社会力量养老服务供给,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四是拓展运行机制。支持“养老服务”+老年人用品产品、“养老服务”+金融、“养老服务”+教育、“养老服务”+文化、“养老服务”+旅游、“养老服务”+餐饮、“养老服务”+物业等服务,不断创新服务业态,推进融合发展。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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