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资讯中心 > 老龄新闻 >
慈善法关于变更受托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11 14:25:09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变更受托人的规定。

委托人信任受托人,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处分而创设信托关系的前提。受托人实际控制信托财产,承担着以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为受益人利益服务的职责。担任受托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应当履行慈善法及信托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义务。如果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有权变更受托人。

在一般信托中,“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但在慈善信托中,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受托人是为了不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变更(包括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就变得更为宽松,除了受托人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可以变更受托人之外,只要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不管这种义务违反是否构成对信托目的的违反、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委托人均可变更。

同时,慈善信托的设立需要受托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受托人人选本身也是备案的重要内容,受托人还承担着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情况的责任。为了便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慈善法规定,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受托人在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重新备案申请书;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其他材料。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由变更后的受托人提交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受理窗口。不过,在遗嘱慈善信托中和长期存续的慈善信托中,不存在能行使变更权的委托人。如何解决受托人变更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资讯中心
公众参与
项目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