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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7 14:15:14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资格的规定。


受托人是指因接受委托人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以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人。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人,他实际控制信托财产,承担着依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受托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也是慈善信托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与之前信托法的规定相比,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格限制更为明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中,公益信托一章并未对受托人资格作其他规定,仅要求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因此,公益信托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本条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限定为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


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作出限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慈善信托在我国刚刚起步,实践经验还不够,受托人的范围尚不宜过宽。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出于保障委托人财产安全和受益人权益的考虑,慈善法未把自然人列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其次,从实践来看,信托公司作为专业进行信托管理的机构,具有很强的资产管理能力,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慈善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防止不必要的资金运营亏损。因此,慈善法将信托公司列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但同时,考虑到信托公司在开展慈善活动方面相对欠缺专业性,为了使慈善信托能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实现良好的社会公益目的,将慈善组织也列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慈善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在我国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已经成为公众心目中进行救灾扶贫等捐助活动的首选。因此,明确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可以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


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例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作为受托人的双受托人模式的慈善信托。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顺德社区慈善信托”。该信托设立于2017年,初始规模4.92亿元,其由中信信托负责资产管理,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负责项目管理。顺德社区慈善信托采用本金不动、投资收益支持顺德社区公益慈善事业的永续模式,每年收益分配至执行人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全面支持顺德扶贫、济困、教育、养老、社区发展等慈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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