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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适用》 慈善组织
发布时间:2024-07-22 16:35:4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适用》第二章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具体要求,这些监管要求旨在确保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慈善组织运作的效率和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期,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上市,我会理事长于建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适用》正式发行。该书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结合了慈善立法工作体会和慈善工作实际编撰而成,为行政执法人员、慈善工作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学习读本。

为更好地理解《慈善法》在基金会发展慈善事业中的作用,促进捐赠资源的合理合法分配及使用,推动基金会募资和执行能力的与“法”共进,信息推广部将于近期推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适用》为蓝本的系列专题文章,以供基金会本级工作人员及分支机构有关同志参阅,请大家及时关注、学习。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概念及其组织形式的规定。

慈善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确立了慈善组织的形式。在慈善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慈善组织这一概念加以界定。1999年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这里出现了“慈善组织”这个名称,但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慈善组织,而且将慈善组织与基金会并列,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在外延上有很大区别。慈善法明确界定了慈善组织与营利性组织、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区别,确立了慈善组织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慈善法所称慈善组织,就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据此,慈善组织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这里所说的“法”,主要是指慈善法,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设立慈善组织的规定,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如果将来制定社会组织法,也包括该法在内。随着慈善法的出台,慈善组织要按照该法及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不得以慈善组织名义进行活动。对于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虽经登记但不属于慈善组织的其他组织,法律并没有禁止其开展慈善活动,根据慈善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二是符合慈善法规定。慈善法主要是调整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慈善组织必须遵守。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不得分配慈善财产、剩余财产按照“近似原则”处理等,慈善组织必须符合这些基本要求。

三是以慈善为目的,即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慈善组织作为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必须以维护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益为宗旨,以奉献社会、服务大众为使命,不以特定私人利益作为组织目的。所谓“面向社会”,是指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择程序,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群体都有机会受益,而不是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受益。为自己服务或者团体成员互助的组织,都不属于慈善组织。

四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慈善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从法人身份看,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营利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为了切实履行慈善宗旨,慈善组织应当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的最基本条件,有自己的章程、财产、住所和负责人;还应当以章程为基础建立独立自主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五是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核心要求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利润不得用于分配。慈善组织不得像企业、公司那样,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活动。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性不是不能有盈利,法律允许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依法进行投资或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但获得的全部收入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二、慈善组织非营利性的认定

非营利性,是慈善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如何认定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里重点加以阐述。国际上一般将政府以外的组织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又可以区分为以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的慈善组织和以成员共同利益为目的的非慈善组织(互益组织)。按照国际通行的五要素定义法,非营利性组织的五个要素是组织性、民间性、利润不分配性、自治性、志愿性。慈善组织除需具备以上五个要素外,还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即慈善组织一定是以奉献社会、服务大众为唯一使命的组织。二是有特定的活动领域,各国对慈善组织活动领域的界定不尽一致,但普遍包括扶贫、济困、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保及社会服务等。三是非传教性,指不能借助慈善,在宗教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传教、布道。四是非歧视性,指慈善组织在运行时不得有歧视行为,禁止歧视性条款。各国法律对慈善组织的定义基本涵盖了上述内容,且重点强调的是前两个条件。例如,英国要求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为了慈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是能够证明其运行能为公众带来利益。

按照民法典的分类,我国的法人类型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捐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典型的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就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关于非营利性组织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从税法角度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分两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现财产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人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新的非营利性组织认定标准出台之前,应把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认定非营利性组织的标准。

三、慈善组织的形式

本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一规定表明,慈善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这就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也表明慈善组织不是一种新类型的社会组织,而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属性。

在现有的三类社会组织中,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总体上应当属于慈善组织,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爱佑慈善基金会、安利公益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主要类型有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校友会等。社会团体中,以慈善即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而不是服务于会员群体利益的属于慈善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等;主要服务于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慈善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服务机构此前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非营利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社工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中面向广大公众、特殊群体提供慈善服务的属于慈善组织,如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百年职校等。

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89.13万家,其中,基金会9319家,社会团体中有慈善会2000多家。慈善法施行后,民政部门要根据申请,对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就是慈善法所称的慈善组织。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成立时可以直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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