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规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于2014年依规作废,声明无效。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唯一对外承认且合法有效的印章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印章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印章。其它印章均无效。如发现冒用我会印章的行为,我会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