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4月16日起施行以来,与《条例》相配套的,是经州人民政府第十三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授权,2011年第四次州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历经十年发展变化,《细则》部分条款内容已与2018年州人大修订后的《条例》不配套,有些条款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明显滞后于上位法要求。2020年1月,根据州政府领导指示,州老龄委组成《细则》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修订工作。修订小组在全面总结10年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全州八个(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全面广泛地征求了州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老龄委、州及(县)市相关涉老社团组织、部分养老机构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此次《细则》修订稿。
二、起草的主要内容
《细则》修订稿共42条,与修订前相比,新增5条,修改15条,保留22条,修订面47.6%。主要有:
(一)明确机构改革调整后老龄工作领导及建设的相关原则。在第二、五、七、三十七条,对州及(县)市、乡镇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老龄工作机构地位予以明确。
(二)明确老龄工作经费的相关标准。在第四条,明确了老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计算标准和老龄工作经费用途,提出加强老龄工作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的要求;在第六条,将目前事实上执行的老年人组织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予以正式明确;对老年人组织的专职负责人“劳工补助”最低标准予以明确,以利于各(县)市参考执行。
(三)明确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相关要求。在第十四条,对高龄敬老金性质、发放部门、发放时间等作了进一步明确;新增第十五条,对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的方式提出了要求;在第二十九条,提出了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
(四)对鼓励和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了具体措施。在第十六条,提出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制度;在第十七条,提出了保障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运营的措施;新增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服务机构及水、电、暖、气等供给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新增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在第二十四条,明确简化医养结合审批登记手续。
(五)对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提出明确要求。新增第九条,对部分村屯随意收回和处置村老年协会养老基地问题,提出正面要求;在第十一、三十五、三十六条,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老年人住房保障、老年宜居建设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等问题提出了工作要求。
(六)对部分条款进行重新表述。如第二十六条,要求“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索取、克扣、占有老年人的财物”,以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三、研究通过情况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于2021年3月29日,由延边州人民政府党组2021年第3次会议和延边州人民政府15届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20日印发施行。
相关文件: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