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020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暂未使用民政部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系统的省(区、市),需组织慈善组织(基金会)填报统一的年度工作报告文本(可从民政部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mca.gov.cn),并将相关数据于2021年7月30日前汇集至部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系统。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联系人及电话:
李 莉:010-58123128
郭 芳:010-58123125
沈东亮:010-58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