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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加大保险业与康复辅助器具的关联,保障老龄化人群的基本辅助器具配备的建议”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0-09-23 09:10:58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20-00445主题分类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3
公文名称民政部对“关于加大保险业与康复辅助器具的关联,保障老龄化人群的基本辅助器具配备的建议”的回复
主 题 词
文    号民函〔2020〕707号

民函〔2020〕707号

田纯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保险业与康复辅助器具的关联,保障老龄化人群的基本辅助器具配备的建议”收悉。您在建议中分析了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现状,以及当前在康复辅助器具消费支付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消费支付保障工作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经商医保局、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老龄化正加速发展,日益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社会问题。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基于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现实和日趋加重的趋势作出的战略选择。康复辅助器具是老年人、残疾人补偿或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生活参与能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康复辅助器具已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包括保险在内的康复辅助器具消费支付保障工作,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为康复辅助器具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广阔机遇。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政策引领下,我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近年来加快发展,适老型、智能化产品数量、品类逐渐增加,康复辅助器具逐渐成为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支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作为完善消费支持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康复辅助器具工伤保险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支付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支持康复辅助器具消费。《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提出支持形成一批高智能、高科技、高品质的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国家出台的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划,也对建立和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支付保障制度提出了相关要求。

近年来,民政部、医保局、银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完善包括政府补贴、医疗保险在内的康复辅助器具消费支付保障措施,为老年人和特殊困难残疾人配置使用康复辅助器具提供资金支持,促进老年人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发展。

一是推动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完善。随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逐步完善,筹资水平的逐步提高,国家层面已将部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原卫生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明确了各地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9个康复项目。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又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已将29个康复项目纳入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能够满足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需求。

二是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康复辅助器具支付保障体系。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国家康复辅助器具综合创新试点和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在国家综合创新试点中,一些试点地区将部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在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中,一些试点地区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围绕民政兜底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分档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提高制度精准性,增强保障能力和水平。上海市、广州市、秦皇岛市、嘉兴市等试点地区还积极探索建立了与长期照护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共同发力的多元化康复辅助器具支付保障渠道。

三是积极支持保险业为康复辅助器具研发和使用提供保障。银保监会新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中从过去的“医疗费用支出”修改为“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支持保险公司将符合条件的高端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范围,分散和化解科研开发和资金投入风险,助力产品创新;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经过国家认证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提供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消除消费者使用产品的后顾之忧。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指出的,我国康复辅助器具消费支付保障制度总体上尚不健全,还缺乏全国性制度设计,政策碎片化明显,相关商业保险是空白,购买康复辅助器具大部分以个人付费为主,人们基本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还得不到有效保障,“用不起”现象还普遍存在。同时,还存在公众知晓度低、适配种类少、服务标准不健全等问题。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医保局、银保监会等部门立足职能,加强研究,多措并举,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完善包括保险在内的康复辅助器具消费支付保障制度。

一是加大宣传推广。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移动终端等多种方式,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相关惠民政策宣传普及,扩大公众知晓度,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中的普及应用。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规范,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三是加强支付保障。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支持保险业不断创新和开发与康复辅助器具使用相关的保险产品,助力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等特殊群体更好使用康复辅助器具,提升生活质量。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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