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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的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08-29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20-00022主题分类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8-08-29
公文名称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的提案答复的函
主 题 词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的提案文    号民函〔2018〕638号

民函〔2018〕638号

李守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对于补足养老服务短板、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很有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等一系列法律、规章、规划和政策,使养老服务发展有章可循。二是逐步建立了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制度。截至2017年底,全国所有省市均已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分别覆盖30个、29个省份。三是基本形成了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养老服务体系。截至2017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约15.36万个,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各类养老服务床位合计714万张。四是逐渐加快了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进程。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比例达到93%。五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联合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购买服务、土地供应、税费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初步建立了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截至2017年底,全国工商注册登记养老机构达到443家,同比增幅达39.3%,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达到12614家,同比增幅10.1%,北京、吉林、上海、浙江、江苏等地民办养老机构占比已经超过50%。

您指出的“我国目前已有的相关政策对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职责边界,即有关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的界定尚不清晰,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及相应的保障机制仍缺少统一明确的政策规范”的判断具有建设性,当前养老服务发展的确存在政府、市场、社会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统一的老年人需求评估制度亟待建立、养老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养老支付能力不足等问题。基本养老服务与基本养老保险构成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双支柱,对于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意义重大。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落实,进一步梳理政府职责,加强部门协同,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逐步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发展目标。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坚持分类施养、各尽其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基本职责定位,厘清政府、社会、市场各方责任,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合力。政府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孤寡、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市场发挥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探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重点,优先满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探索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和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等基本养老需求。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人员和项目支持。推动省级层面全面建立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福利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的整合衔接,使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通过福利补贴制度逐步解决没钱养老的难题,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的供给。

二是推动建立老年人需求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6月27日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明确提出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各地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合作,充分借鉴国外制度实践经验,因地制宜建立了统一的相关运行标准和管理办法,取得了积极进展。比如,上海市制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04号)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整合原有老年照护等级评估、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老年护理医院出入院标准等,建立统一的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统一的需求数据库,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更加规范、精准的长期照护服务奠定基础。同时,结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明晰评估等级所对应的服务清单,整合现有支付渠道,建立健全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截至2018年7月,上海市共受理长期护理保险申请12.5万人次,完成评估10.4万例,新增服务老人9.4万人,惠及更多的老年人及其家庭。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规定,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估标准,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积极培育评估队伍,高效利用评估结果,为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夯实基础。

三是加强扶持引导,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其一推动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落实用地、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降低门槛,健全激励机制,细分扶持政策,对公益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一视同仁;对需要分类扶持的,精准施策。促进包括营利性养老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发展,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其二加大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力度。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落实,通过压减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制度性成本。其三是持续抓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指导各地实施各项养老服务标准,协调各部门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进建立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不断增强养老院依靠制度和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开展安全管理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提升包括失能老年人照护在内的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

四是积极构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2016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上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讲话,强调要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随即在河北省承德市等15个城市开展试点。目前,试点工作进展总体顺利,试点地区失能老人长期照护需求有了初步保障,切实减轻了个人和家庭经济负担。2017年,15个试点城市共6.49万名人员享受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47399万元,人均基金支付7303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也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参与做好基础准备工作,加紧制定照护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完善各类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和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稳步推进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人口老龄化趋势相协调、包含服务体系、支付体系、法律标准体系等在内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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