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改造项目资金,是指用于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由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各区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担的财政预算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龄办”)负责改造项目市本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工作;各区负责本区财政资金的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改造项目资金转移支付至各区并进行监管;各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各区改造项目预算资金并进行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指导制订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相关标准及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市残联负责对已享受残联资助无障碍改造的老年人进行核实,市老龄办负责对已享受其他社会资助无障碍改造的老年人进行核实。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实施办法。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招标、监理等建设管理费用,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并由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家庭(以下称“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已领取《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三)农村“五保”对象(已领取《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领取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区民政局证明);
(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老人(已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家庭每户限申请一次,已享受过残联、其他社会资助进行无障碍改造家庭和已入住市各类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居住区开展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可申请改造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条 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包括:
(一)安装居室通道扶手;
(二)卫浴间改造;
1.蹲厕改座厕。
2.配置坐便椅、沐浴椅。
3.座厕、沐浴椅、洗手盆周边安装安全扶手。
(三)门宽改造
1.入户门。
2.房门、厨房门。
3.卫浴间门。
(四)厨房灶台改造
第八条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项目包括:
(一)建筑出入口坡化改造。
(二)公共厕所改造无障碍厕位。
(三)公共电梯出入无障碍改造。
第九条 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补助金额每户不超过5000元,补助标准如下:
(一)安装居室通道扶手200元/米。
(二)蹲厕改座厕补助1000元/位,配置坐便椅、沐浴椅200元/项,安全扶手200元/米或50元/个。
(三)入户门改造1000元/扇,房门、厨房门改造800元/扇,卫浴间门改造500元/扇。
(四)厨房灶台改造500元/米。
第十条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每居住区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补助标准如下:
(一)建筑出入口坡化改造,高度1米以下台阶1000元/个,高度1米以上台阶2000元/个。
(二)公共厕所无障碍厕位改造1000元/位。
(三)公共电梯出入无障碍改造1500元/梯。
第十一条 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助对象的资格核实和公示。
(一)提交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家庭,自愿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申请核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证件(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相关证件)、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核查。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资料真实性,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街道(镇)核实。街道(镇)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核实。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申请人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
(三)公示。申请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资助的,在资格初核通过后必须进行公示。区民政局在申请补助家庭所在社区(村)利用公示栏等形式,公示拟改造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情况、改造内容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影响申请的,方可完成最终核实,向已确定为年度改造计划的家庭送达《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告知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资金的申请、结算和核算。
(一)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总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的5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汇总。市民政局整理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二)市老龄办根据各区报送的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资金,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实施。各区根据现行财政专项资金分担比例,安排本区改造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改造项目完成后,由改造施工单位填写《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验收单》(见附件4)和《广州市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验收单》(见附件5)后报各街镇统一申请结算。各街镇按工程完工验收程序完成验收工作后向各区负责无障碍改造资金承办单位申请工程结算资金。各区对依程序完成改造项目并通过工程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及时结算工程资金。
(四)各区负责无障碍改造的承办单位负责对改造项目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于次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汇总,市民政局整理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协助各区民政局将改造项目改造部位前后的对比照片、老年人身份证、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改造申请表及公示、审批、验收等相关材料收集归档,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改造档案,填写《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统计表》(见附件6);并统计汇总、填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项目统计表》(见附件7)。
各区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明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和市老龄办。
第十四条 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委、残联、老龄办等相关单位,每年对各区开展至少一次项目改造情况督查,重点检查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标准实施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申请、核实、公示、实施、监管、用户反馈等工作程序和办法,由各区住建、残联部门参照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