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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9-18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19-00566主题分类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18
公文名称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主 题 词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建议文    号民函〔2018〕710号

民函〔2018〕710号

陆亚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反映了我国养老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具有积极意义。经商教育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基数大、失能比例高。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4亿,占总人口的17.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会议专题研究,对做好老龄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民政部等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紧完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顶层设计,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养老需求,大力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有效培育多元服务供给,全面放开、搞活养老服务业市场,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构建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广大老年人共建共享水平显著提高,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截至2017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约15.5万个,各类养老床位合计744.8万张。主要成效包括:

一是养老法治体系基本成型。完善法律法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社会服务专章;19个省份完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法规修订,8个省份制定了养老服务条例。加强政策引领,国务院先后印发、转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等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加强规划引领,连续将养老体系建设纳入“十二五”“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层面出台涉老专项规划22部,养老服务业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二是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十二五”以来,中央财政资金累计投入291亿元支持养老发展,将符合条件的1834万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408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推动实现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省级全覆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分别覆盖30个、29个省份。大力推广居家社区养老。为老年人提供床边、身边的服务,推动地方开展免费为家庭照顾者提供养老技能培训、“喘息服务”、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广泛开展“养老驿站”、社区“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发挥机构养老服务支撑作用。推动养老机构转型升级,聚焦失能老年人刚需提供服务。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对全国4万余家养老机构进行排查整治,处理隐患近19.7万处,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养老机构2122家,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显著改善。不断补强农村养老服务短板。连续三年共投入30亿元支持农村兴建老年人互助养老幸福院,实现养老离家不离村。支持农村敬老院改造升级,已有1/3左右的农村敬老院开始向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制定加快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三是养老准入门槛不断破除。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业市场,相继取消举办养老机构的资金规模限制,验资报告、符合区域控规要求项目的交通影响等评估审查,部分养老机构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审验手续等6方面材料要求。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将营利性养老机构改为先照后证管理。放开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养老服务,实行同等优惠。着力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楼层设置限制等问题。优化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积极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净化服务环境。今年7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提请修法后取消。民政部已将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直接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设施用地、规划建设、责任保险、金融支持、购买服务、税费减免、民间资本参与、市场定价、闲置资源整合改造等专项政策红利不断显现。

四是养老发展方式持续优化。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智慧健康养老等重大试点,创新服务模式和发展机制,涌现出了“一刻钟服务圈”、“智慧养老院”、“无围墙养老院”等服务新模式和新产品。创新扶持方式。通过建立产业引导基金、发行专项企业债券、实施PPP项目等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确定PPP养老示范项目入库34个,总投资376亿元。银保监会积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大力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发放养老贷款105亿元。江苏、福建等地设立了养老服务引导基金。全力推进医养结合。在90个城市开展试点,鼓励医疗服务资源向社区、家庭和养老机构延伸,建立养老机构与合作医院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多地因地制宜试点医养结合新模式。

同时,各有关部门从职能出发,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方面,2015年10月,教育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设置了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等专业。在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等方面,也设置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培养养老专业人才。2017年,全国共有154所高职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专业点数163个,招生人数4798人;共有21所高职院校开设老年健康与管理专业,专业点数22个,招生人数927人;共有20所高职院校开设老年护理专业,招生人数2901人。在加强宣传引导、培育积极老龄观方面,全国老龄办、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14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通知》。以全国老龄委名义开展全国“敬老月”活动、“敬老文明号”表彰等活动,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引导老人自觉践行“积极老龄观”。在简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方面,原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在保障养老服务用地方面,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方面,民政部与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修订并发布了新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缓解了养老服务设施设计难、消防审批楼层设置限制等问题。

正如您建议中提到的,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业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下一步,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推动解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努力建设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目标。

一是抓好养老服务法律政策落实。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政策,推动落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措施,强化对老年人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权益保护和服务优待。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做好文件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加大养老服务放管服工作力度,抓好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落实,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向影响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顽瘴痼疾开刀,通过压减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制度性成本。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要求,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坚持“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着力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设施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深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进一步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力度。

二是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规模化运营。落实人民银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鼓励发展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养老企业,逐步形成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管理规范、优质发展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提升养老服务业的规模和效益。

三是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民政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建设标准适度,避免铺张豪华,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探索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和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等养老需求。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人员和项目支持。建立健全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优化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服务,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中央编办认为,对不同法律主体的农村敬老院依法实施不同的登记,明确其法人主体资格,有利于健全农村养老机构,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法人登记。

四是加强养老服务培训教育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养老院人员岗位结构,鼓励有条件地方建立通过岗位补贴、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加强以全科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现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政策,改善收入水平和从业环境,提高职业认同感。继续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发挥行业指导委员会等作用,引导职业院校合理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高校开设相关课程,申报本科专业,大力培养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养老服务需要的专门人才。继续做好养老服务类专业的国家教学标准建设,加强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建设。推动养老服务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和现代学徒制试点等工作。鼓励养老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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