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0000169-4/2016-00101 | 生成日期 | 2016-11-07 |
名称 |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文号 | 民发〔2016〕208号 | 主题词 | 民政部 工商总局 养老机构 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养老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签订对规范服务行为、保护老年人权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的内容,能更充分表述当事人的意愿,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加强工作宣传。《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推行和执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工作宣传,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养老机构服务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以及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6年11月7日